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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办1714号)转来你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和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为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搞好劳动制度改革,铁路系统招工时,原则上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考虑到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以及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实际情况,这些单位招工时,经过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子女。 二、关于铁路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考虑到铁路点多分散,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可由铁路分局、工程处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铁路企业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至于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过去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是否补缴问题,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铁路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意见,铁路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可暂由你部按系统统筹(包括营运部门和直属企业),统筹的具体方案,报经我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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