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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我们商定,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现将我们拟定的《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送上。希望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并协助安排,加强领导。 附: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亟需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协商确定,在国家统计局统筹规划下,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人事部从今年起承担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劳动人事部门担负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工作相当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据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一定的专职统计人员,以适应这项工作的开展。劳动人事部在原有总的编制数内经过调剂,已在计划劳动力局下设劳动工资统计处和电子计算机室,负责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和地(市)、县的劳动人事部门,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也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编制建议在国家批准的地方总编制人数内调剂解决。 二、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对劳动工资工作和统计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2.会同统计部门拟定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报表制度、统计方法和指标说明。 3.汇总、整理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统计报表和编印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拟定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定计划提供依据;通过统计数据,监督和检查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典型调查和统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编写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资料,报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参考。 5.组织指导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逐步开展现代化计算技术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负责对外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数字。 7.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 8.承担党政领导交办的有关劳动工资情况的统计调查。 三、适当解决统计业务经费 统计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每年要编印大量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和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还需配备必要的专用设备,因此需要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排。 四、培训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干部 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劳动人事部准备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也要做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逐步实现数字汇总和数据传输现代化 劳动人事部电子计算机室配备了电子计算机,逐步开展劳动工资统计信息的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也请尽快配置电子计算机,有需要和有条件的地区(市)的劳动人事部门,也要考虑配置微型电子计算机,以逐步形成网络,实现统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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