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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今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千个岗位必须有8个留给残疾人。
据介绍,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就是说,每1000个岗位,必须有8个岗位留给残疾人。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的,可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也可按相应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将给予奖励。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背景解读
为什么要从1.5%降至0.8%
据介绍,在这个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市残联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考察调研和科学测算。我市1994年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考察调研和科学测算后认为,在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实现就业的前提下,这一比例最低可为0.83%,因此,这次的《办法》将就业比例调整为0.8%。0.8%的比例既能够满足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的需求,还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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