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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2月23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劳〔1988〕5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计〔199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中规定的老工人,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进厂时是工人,以后一直是工人,或当了干部仍然保留工人身份的。至于本人原系国家正式干部,在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前后,因种种原因改为工人身份的,不宜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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