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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做到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肃统计法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汇总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给各级党政领导研究决策,制定和检查劳动工资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按照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昆明市统计局牵头,市劳动、人事、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昆明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联合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市联合审核办公室)”,负责全市联合审核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各县(区)应参照市的办法。负责本县(区)的联合审核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中央、省属在昆主管单位由负责劳资统计的部门牵头,劳动人事(或组织)、财务、计划等部门参加,组成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联合审核小组,负责所属在昆(即四区八县内,下同)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联合审核。 市级各主管单位由负责劳资统计的部门牵头,劳动人事、(或组织),财务、计划等部门参国中,组成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联合审核小组,负责所属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联合审核。 凡属非综合(即无基层)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统一由昆明市联合审核办公室直接对其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进行审核。 三、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全民、城镇集体、各种合营和外资经营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2项规定接受归口的主管部门审核。 各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应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报时间,按时到归口的联合审核机构接受审核。 四、各归口联合审核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单位性质(指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是否一致。 (2)劳动工资年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要求。 (3)年报主要指标与统计台帐的记录是否吻合。 (4)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记录是否一致。 (5)工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6)职工人数与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职工人数是否突破。 五、各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规定,并认真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和指标解释的要求,真实地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在接受联合审核时必须携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并就下列情况向联合审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1)统计报表主要指标与统计台帐的记录有出入过大的原因; (2)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计划、《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记录有出入过大的原因; (3)全部职工人数与职工人数计划有出入的原因; (4)工资支出屡不符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因。 六、各联合审核机构在对独立核算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无误后,应在被审核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印章为联审专用章),被审核单位凭有签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方可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七、各主管单位应将所属在昆单位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监督。 各专业银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资的金融单位在发放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一月份的工资时,应检查支取工资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否有联合审核机构签章,如发现未经归口联合审核机构审核签章的,则拒绝支付。 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工资年报的单位,各联审机构可通知开户银行延期支付工资。何时可以提取,开户银行按归口审核机构在其工资基金手册上签注的意见办理。 八、各主管单位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完毕后,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4项规定审查的六个方面进行汇总和总结。在向昆明市统计局汇总上报本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时,应连同联合审核的总结材料一并报送,作为昆明市统计局审核各主管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参考资料。 联合审核期暂定一年一次(即年报)。 九、为避免个别单位因迟报劳动工资年报,而影响一月份工资的按时发放,各归口联合审核机构应在布置年报时要同时布置联合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十、对严重迟报、瞒报、漏报、错报、拒报和违反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实施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年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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