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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加班没得到合理的薪酬,王先生将单位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东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王先生胜诉。
法官同时提醒,按照法律规定,长假加班,前3天按照工资数的3倍、后4天按照工资数的2倍领取工资。
据了解,王先生2005年10月1日至7日在单位加班工作。后王先生认为单位支付的薪酬不合理,遂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支付10月1日至3日300%的加班工资,支付10月4日至7日200%的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
每年的“五一”、“十一”七天长假,前三天属于法定休假日,后四天属于法定休息日。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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