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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159号文件的精神,现对我市开展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活固定工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目的在于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条件、行业特点和人员结构,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层层聘任聘用。按照企业的管理层次和生产组织层次,实行层层聘任聘用,先由厂长(经理)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聘任科员和班组长,再由班组长选用工人,工人也可选择班组。落聘者列为待聘人员。 2、择优上岗。按照岗位要求,通过考试、考核。根据技术业务能力、劳动态度,择优挑选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上岗。未选上的列为待岗人员。 3、劳动组合制。根据定额定员和生产经营的要求,打破原有的劳动结合,通过择优组合、自愿组合、招标组合、搭桥组合等方式,形成新的劳动组织结构,未被组合的列为富余人员。 4、三岗制。根据定员人数和职工素质,按照生产需要和聘用情况把职工分为上岗人员、待岗人员和下岗人员,并在动态管理中经常进行考核和调整,上聘或下落。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要体现平等竞争的原则。凡被聘任聘用、组合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应试行合同化管理,签订岗位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参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范围和步骤,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要加速试点和扩大试点的要求,我市凡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都应当分期分批进行试点;其它具备条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也可进行试点。 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步骤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准备。主要是调查了解职工思想、业务技术素质、劳动态度、身体状况、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组织的现状和定员定额的潜力。 第二阶段:根据摸底调查,制定出可行的实施方案。如调整机构设置,修订定员定额,选择试点形式、制定安置富余人员的措施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确定。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认真做好各个层次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消除广大职工对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疑虑和误解,增强改革固定工制度自觉性的基础上,层层落实改革方案和办法。实施时,应坚持先科室后车间、先干部后工人,压缩非生产人员,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第四阶段:巩固深化,对没有被组合和聘任聘用的人员原则上由企业内部消化,组织重新就业或适当安置,巩固改革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对富余人员要立足于企业“自行消化”,并广开渠道,多形式、多门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安置: 1、根据生产和社会需要,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开发新产品,兴办劳动服务公司,由企业有领导、有组织、按规定实施。也可以把部分生产经营项目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承包或租赁给富余人员,由他们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实行厂内待业,建立厂内劳务市场,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对富余人员进行动态组合。 3、组织企业外余缺调剂,企业可将富余人员在本系统、本地区和通过市、地区劳务市场进行调剂,经过组织协商,采取借调、定期支援、调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4、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规定,组织劳务协作、劳务承包和劳务输出。 5、停薪留职,富余人员自愿申请停薪留职从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自谋生计的,经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签订合同,时间一般一至三年,合同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也可续订合同。停薪留职期间应向原单位按月交纳不低于本人原工资30%的费用和养老保险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但不享受原企业调资升级和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满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或者逾期不归,累计六个月不交纳费用和养老保险金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辞职。企业确实不能安置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辞职手续。经批准辞职的人员,按工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辞职人员经批准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办理手续离开企业后,不得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7、技术培训,对优化劳动组合中确因技术业务水平低而未被组合、聘任、聘用的待岗人员,企业要创造条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使之尽快达到上岗要求,为其再次参加劳动组合聘用创造条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 8、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和哺乳婴儿自愿要求请长假的,经企业批准,可以休长假一至三年。休假期间,除产假期间照发标准工资外,其余时间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政策性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是否参加企业调资升级,由企业自定。 9、富余人员在厂内待业期间,以及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企业可以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减发工资幅度和厂内待业时限,可参照下列办法,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①一至三个月内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四至六个月内减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0-20%; ③七至十二个月内减发本人原标准工资30-50%; ④厂内待业时间满一年,仍未被组合、聘任、聘用上岗或安置者,可按第6项关于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富余人员在一年的厂内待业时限内,劳动态度差,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征得同级工会同意,企业有权辞退。被辞退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 11、富余人员在撤离工作岗位或进行安置过程中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对企业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纠缠或围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由企业保卫组织报告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年老体弱职工的安置办法 1、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云劳人险(198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劳动,企业又不能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企业批准,可以提前一至五年实行厂内退休或离开生产岗位回家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厂内退休或离岗休养期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政策性补贴照发并享受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是否参加企业调资升级,由企业自定。 实行厂内退休或离岗休养期的工资待遇,由各企业根据经济负担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①按照本人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60-75%的退休费和云劳人险(1986)7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生活补贴。 ②参照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劳人险(1986)16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根据本人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原工资60-80%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如物价指数上升,可按一定幅度增长,下同)。 ③经济负担能力差的企业,可按本人原工资60-75%发给生活费,不享受云劳人险(1986)7号、(1988)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生活补助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3、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富余人员,确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劳动,经本人自愿申请,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企业批准,也可以试行保留公职回家休养。休养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云劳人险(1988)16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离得开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回家休养。老工人离岗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补助费,不享受调资升级和云劳人险(1986)7号、(1988)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其他政策性补贴照发,并允许招收其一名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为合同制工人。被招收的子女按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待老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时,由用人单位报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其被招收子女的户口、粮食关系。 5、对于经确诊患精神病、瘫痪、癌症等疾病不能工作的职工,其生活待遇由企业负责。待遇标准按照云劳人计(1983)1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6、凡未办理国家规定的正式退休手续前的开支,由企业负责,不纳入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 六、其他有关具体政策规定 1、凡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搞活固定工后减少的人员,以及其它企业在定员以内“自行消化”富余人员后,不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自主使用。 2、富余人员凡安置到本企业内新办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如提前离岗回家休息的、停薪留职和女工请长假的,以及借调出去半年以上的,在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时企业可不列入基数计算。 3、凡安置到本企业新办的集体企业的富余人员,可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保险福利待遇按全民职工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全民职工办理退休。调到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的,均可保留全民职工身份。 4、凡因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照顾。 5、凡是有富余人员又使用计划外用工的企业,必须逐步清退计划外用工,如不清退的,其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只能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挂钩企业从工资总额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七、加强组织领导 1、搞活固定工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在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人员,并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工作。凡具备条件可以试点的企业,须提出方案,报经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导小组审查批准后进行试点,已进行试点工作的企业,须将方案和情况报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导小组审核。 2、本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一九八九年开始试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把搞活固定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切实认真抓好。 市劳动人事局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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