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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证实,“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这个要求。”(据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几年不提高等情况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最低工资标准低、就业不如'吃低保'”的怪现象。究其原因,除了劳动者“一职难求,一职难保”等劳动力市场因素外,还有一些颇为流行的论调,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如“成本论”或“难以为继论”。地方政府害怕投资企业跑掉,就不敢提升地区的最低工资。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或法律。2004年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在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上,提供了三种计算方法,而全国普遍采用的,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这两个标准较低的计算方法,几乎没有地方按三种方法之一的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大家都知道,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大多是弱势群体。劳资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工资,劳资关系本身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维护弱者利益,是一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神圣使命。任何国家的劳动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都是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把最低工资计算标准与国际接轨,将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让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理应成为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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