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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过重的劳动强度,员工无奈离职;公司以违反厂规擅自离职欲拒付工资,但法律说“不”——
不堪过重劳动强度,任强无奈放弃高薪,向公司申请离职;我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称其三次旷工应作自动离厂论处,拒绝向他发放尚欠的工资。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制衣公司向任强支付工资合计19000元。
月薪一万 而立男子欢喜就业
古语云:“三十而立。”在广东惠来一制衣公司担任了几年洗水部门主管的任强,在2004年踏入30岁后,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离开老家只身来到中山,试图开拓一番新的事业。凭着自己丰富的管理经验,任强在抵达中山后不久,就收到位于中山市某镇一间制衣公司抛来的“橄榄枝”。为把任强招致旗下,公司开出1万元的高薪,邀请他到公司专门负责管理洗水车间的工作。任强也被优厚的待遇所打动,于是也决定留在这个公司,做回自己熟悉的老本行,担任洗水部主管。
在激动了好几个晚上之后,2004年9月12日,任强早上8点便开开心心地来到公司报到,准备开始迎接新工作的挑战。在人事部门报到时,部门负责人告诉任强,劳动合同暂时还未办好,要缓一段时间才能与他签订。看到任强满脸疑惑,这个负责人便拍着胸脯说:“你就放心地工作吧,每月10000元的工资绝对少不了。”见此,善良的任强也就没有去多想,随后便赶到洗水部,开始打理起部门的大小事务。临下班前,任强收到通知,要求他继续加班。直至晚上8点,任强才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宿舍,匆忙吃过晚饭后倒头便睡。此后,日复一日,每天任强都是从早到晚地辛勤工作,由此疲惫不堪。
好不容易等到发放工资的日子,任强兴奋地赶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工资。他算了一下,月薪加上第一个月的加班费,数目应该还算可观。但让他始料不及的是,拿到手中的钱不多不少,整整10000元。“怎么回事呢?”任强立刻找到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表示自己月薪就是10000元,和加班费加起来应该不止这个数目。然而,他却被财务负责人告知,公司向他支付10000元月薪的条件就是,任强必须上足一个月的班,而且每天要上足12小时。听到这个答案,任强一下子傻了眼,因为他根本没有想到,现实与公司之前向他承诺完全不是一回事。
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不堪重负愤而辞职
感觉自己被公司欺骗,而且过重的劳动强度自己身体也吃不消,2004年12月16日,任强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12月28日离开了公司。2005年1月,当任强再次返回公司要求结算11月、12月工资时,却被公司以“旷工三次作自动离厂并扣全部工资”为由拒绝。“什么时候有这个厂规?”任强不解,因为工作了三个多月,一直都没有人告诉过他工厂有这么一条厂规,而且自己也从来没有旷过一天工,何来旷工之说。
“从去年12月28日开始算,你就不止三天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旷工了。”公司负责人告知任强,这是按厂规办事,工资是不会给他发放的了。任强不服,此后多次到公司追讨工资但均被公司拒绝。无奈,任强只好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5年3月8日,任强向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30日,该会仲裁裁决:制衣公司须支付任强2004年11月、12月共19000元的工资。
2005年6月,由于不服仲裁裁决,制衣公司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厂规违法,辞职前工资照付
在一审中,任强辩称: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法,要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的裁决。经审理,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某制衣公司与任强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2005年7月19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制衣公司应支付任强2004年11月、12月工资共19000元。一审判决后,某制衣公司不服,随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今年2月2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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