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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昨(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等相关部门和四川丰田、华西集团等省内各大型用工单位,就草案进行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要不要施行“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企业裁员50人需不需要向工会说明等问题。
焦点一 求职者有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德加立数码公司总经理徐进认为,草案应该站在保护合法用工的立场上制定,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保护合法用工。
省经委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张集山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求职者伪造学历证书、伪造档案关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草案第十八条只提到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应当修改为‘任何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这个也是实现用工平等的前提。”省工商局吕杰也提出了这一建议。
焦点二 工作满10年签订无期限合同?
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雷运龙认为草案的颁布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实际性保护,“工会的网络系统上已经有上万名职工留言发表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雷运龙就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第九条增加第三款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0年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老职工的利益。据雷反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职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职工的劳动合同,使得众多40、50人员工作没有保障。
焦点三 裁员“底线”50人应加还是减?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雷运龙认为这里提到的“50人”应该降低到3人,“职工们反映这个情况比较多,普遍认为很容易让单位‘钻空子’,今天裁48个,明天裁49个,这种情况下都不用向工会说明情况。”
对此,张集山则认为,裁员是企业的自主权利,“50人都不能由单位来自己决定,企业的自主权就没有办法得到落实。”张集山认为,“50人”的底线缺乏依据,用人单位人员规模大小不等,有的中小企业总共工作人员都没有50人,规定最好不要确定具体数字,而应基于总人数给予一定的比例。
焦点四 合同自然终止要不要补偿?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对于此规定,雷运龙认为“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不合理,应当删除。否则职工工作时间越长拿到的经济补偿越少,损害了老职工的利益。
华西集团的邓胜权则认为,若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单位应该依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部分给予经济赔偿;如果合同到期,双方又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下就不应该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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