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1996年2月,部在昆明召开了劳动工作会议,这是贯彻落实全国电力工作会议和全国劳 动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九五”期间电力行业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及今年的主要 工作任务、重点部署实施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现将会议纪要 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企业减人增效工作的意见》及《关于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 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电力部劳动工作会议纪要(略) 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企业减人增效工作的意见 3.关于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企业减人增效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电力企业开展减人增效工作,加快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效率和效益得到了提高,方向是正确的,符合中央关于企业改革的方针,应该坚定不移向前推进。这是电力企业减人增效工作的主流。但是,在减人增效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减人增效工作认识不足。表现在贯彻烟台会议精神动作迟缓,存有畏难情绪,百家试点企业发展不平衡,部分企业进展不大。 2.指导思想有偏差。部分企业把开展减人增效片面、简单理解为增加工资的一个渠道,操作上只追求减人数字,不重视质量,甚至搞数字游戏,没有在转换机制上下功夫。 3.成建制体制性分离运作不规范,与主业的经济关系不清,分离后面向市场的部分比重不大,增长缓慢,存在形式主义。 4.没有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减人增效放在突出位置。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的步伐不快,减人力度不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减人增效工作的顺利开展。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很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甚至会偏离方向,使减人增效工作步入岐途。为使电力企业减人增效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明确方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本世纪末我国要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着重转变经营机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监督,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强化内部制衡机制,减员增效,分离社会职能,务求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进展。 电力企业开展减人增效,目的是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筑基础,创造条件。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标准、途径和措施、分离范围、界定原则等方面,完全符合中央关于企业改革的精神,应严格按部1994年《关于电力企业减人增效的意见》进行。重点是必须坚持真减真分离,不搞数字游戏,力戒形式主义。 电力系统的施工、修造等企业亦应按发、供电企业减人增效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开展减人增效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指导 减人增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改革的诸多方面,不是某个业务部门的工作。根据烟台会议精神部、网(省)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班子,劳动、工事、教育、财务、规划、设计、科研、安全、生产,多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调查研究、规范作法、解决问题,指导和推动企业的减人增效向更扎实的方向前进。 三、全面规划、推进试点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各网、省局要把减人增效工作切实列入“九五”时期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则,统筹安排,明确工作思路与目标,落实措施,途径和责任,在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减人增效工作,力争在“九五”时期末整体上实现减人增效的目标。近期要重点抓好百家试点企业,要制订具体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试点工作。 四、立足科技进步,提高职工素质 减人增效要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一靠科技进步,二靠提高人员素质。网、省局应切实注重科技资金投入,从规划设计、更新改造多方面入手,加快企业科技进步的步伐;要着力抓好职工上岗前、在岗、转岗培训,提高高素质职工在职工队伍中的比重。通过一手抓科技进步,一手抓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现科学减人。 五、科学界定通过体制性分离减员的数量 发、供电检修环节的分离,现阶段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在经济核算、资产占用各方面清晰分开,计划、安全、定额、供应等管理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改革初期可按承接内外工作量的比重折算减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可采取能减多少减多少的作法,在主业保留基本力量,其余分离出去,忙闲季节双向借工结算;最终实现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之后,方可视为完全的成建制分离和实实在在的减员。 六、规范分离部门与主业的经济关系 为主业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从主业分离出来兴办的多经企业,必须规范与主业之间的经济关系。重点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定与主业的法人之间的经济地位。理顺与主业的产权关系、财务关系、税收关系、成本关系、工资关系等。在与主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遵循有偿的原则。 实行体制性分离后组建的公司或企业,使用主业资金要交纳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费用;利用主业资产要交纳租赁费或以其它有偿方式进行;承担主业维修,提供服务要以网、省局为单位制订各类定额标准,合理测定计划价格和内部结算价格;后勤服务要由定额补贴尽快过渡到内部合理定价有偿服务;物资供应不能高于市场价格;燃料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能加价,市场采购部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企业要通过内部结算方式,防止加大主业成本,避免重复纳税。 主业为扶持多种经营企业发展提供的启动及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多种经营企业的运营,组建股份制公司,要借鉴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等有效形式,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适度发展安置性多经企业 发展多种经营是推进减人增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巩固减人增效成果的关键。各单位要继续按着部确定的发展方针,予以大力扶持。当前,尤其要结合减人增效的深入开展,适度发展安置性多种经营企业,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千方百计开发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经济实体或新的生产门路,以妥善安置企业分流人员,切实打破几千人同吃一锅饭的局面。 八、严格控制人员增长 为顺利推进企业减人增效,并稳定和巩固其成效,必须严格控制人员总量的增长。以1995年末职工人数为基数,对网、省局逐年考核人员增量,实行分类控制。网、省局对基层企业也要相应实行分类控制。施工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职工人数急取做到负增长,一般地区的企业实现零增长,个别困难地区的企业人数年增长要控制在1%之内。要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把住人员进口关、疏导出口关。实现人员总量控制目标,为减人增效提供前提条件。 企业增人要依据发展规划,做出人才需求预测确定增加人员的数量、专业与结构。继续推行新厂新办法,老厂新机制,加快区域性检修格局的形成;调入人员的审批权应集中到网、省局,非特别需要原则上不能调进;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应按照需求择优录用;面向电力行业的学校要在人才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不能为照顾职工子女入学而降低生源质量。 要积极配合地方安置部门做好安置退伍军人的工作,倡导统一接收、统一培训、统一分配的“三统一”等行之有效的做法。 要千方百计疏通富余人员的出口关。运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用工合同期限。能订短期合同的不订长期合同,加大可以流动的人员比重,缩小相对稳定的人员比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下岗部分富余职工,发给基本工资;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富余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鼓励富余职工个人另谋职业。 九、考核评价与政策 部将以网、省局为单位从总体上考核减人增效的效果,把用人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作为网、省局达标和实现科学管理的考核内容。网、省局在规划与考核企业减人增效的目标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考虑环境、规模、条件诸因素,对不同企业适当调整时间与尺度;在考核认定时也要按照确定的用人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作为对企业的考核内容。 减人增效是涉及企业深层次问题和内部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单位要切实在科学减人上下功夫,在扎扎实实减人上出成果,把主攻方向转移到规范成建制体制性分离和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减人增效的途径上来。 今后凡达到新厂新定员标准或达到减人增效目标的企业,可以首先实行一岗多薪的新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可以按照相当于其它企业1.5-2倍的水平由网、省局核定。 附件3: 关于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电力企业按照部及各地方政府的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并取得初步成效。一年来,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宣传,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劳动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初步落实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劳动标准;70%的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其它企业基本完成了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对企业现行的劳动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这些工作,对推进电力企业改革,对依法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现在才刚刚开始。全行业的进度不平衡,少数单位的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有的单位尚未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标准;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企业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强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我们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 为加快电力行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步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学习、贯彻《劳动法》的力度。《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电力职工的积极性、加速电力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求电力企业的各级领导都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带头认真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到懂法和自觉依法办事。并通过广泛的宣传、学习和教育,使广大电力职工知法、守法,自觉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步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是贯彻《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网、省局及各直属企业都应按照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电人教[1994]779号)的要求和所在地方政府的安排,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标准和签订合同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点是落实《劳动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基本劳动标准,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应积极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力求在广大职工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尚未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单位,要求1996年一季度至少要完成90%,上半年要基本完成,个别有困难的最迟在年底前要完成该项工作。 三、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的签订完成之后,标志着新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标志着劳动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各类资料和台帐,为劳动合同的管理服务。应把对劳动者的管理从传统的行政手段管理向劳动合同管理转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新的用工制度尽快地正常运转起来,避免合同流于形式。 四、按照布置做好签订集团合同的试点工作。根据《劳动法》关于签订集团合同的规定,逐步建立起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今年各网省局要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被确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要在今年内尽快完成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已签订“共保合同”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尽快实现向集体合同过渡。签订集体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劳动标准进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及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写进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再由工会负责人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集体合同。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电力行业实行每天工作8小量、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劳动部批准的《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要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尚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单位,应在不增加定员编制及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新工时制度,执行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期限。 六、工资分配仍应继续坚持《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严格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对各企业现在所使用的各类用工都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对于因各种原因下岗、待岗职工要保证其基本生活,企业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费;对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加点而又无法安排休息的,应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继续对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七、认真执行《劳动法》及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企业和职工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部、省(市)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各种保险费用,确保电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环境。企业的劳动、安监、生产、基建等部门及工会,要共同抓好这项工作。要遵照“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行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和群众监督体系,落实各项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事,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九、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要加强企业培训机构和教员队伍的建设,把培训工作的重点放在职工的岗位培训、各种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上,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激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自学成才,并对学业有成的职工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要加强对富余职工进行待岗和转岗培训,为职工上岗创造条件。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鼓励富余职工到社会上另谋职业。富余职工由企业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十一、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会逐渐增多。电力行业的各类各级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十二、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企业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各部门的共同任务。企业的党委、工会要与行政密切配合,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党组织应把贯彻实施《劳动法》、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各种条件;各级工会组织更应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贯彻《劳动法》中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自觉地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贯彻实施《劳动法》将是我们今后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定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抓下去。对《劳动法》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都必须认识贯彻落实,并务求达到标准,对于一时因客观条件不具备尚不能达到标准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达到标准。
服务热线
黔ICP备19011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