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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单位:沈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去年公司聘用了一名姓华的业务经理,由他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经过一年的时间,华经理并没有令公司的市场销售有起色,还多次同上层经理发生争执。另外,公司还发现,华经理曾经在销售产品时故意将客户转给其他公司。因此,公司管理层决定辞退他。今年3月,公司正式通知华经理,因他不胜任自己的工作,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华经理对公司的决定十分不满,他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撤销辞退他的决定,还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我们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真的违法了吗?
律师解答:
根据你们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以华经理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对华经理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聘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公司辞退华经理的做法确实没有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不过如果华经理是因为严重失职行为被公司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需要具备培训或调岗,提前30天通知这两种前提条件。公司可以直接与他解约。公司可以向华经理详细解释他被辞退的原因,如果华经理还是对公司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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