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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两周后,有关部门已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近四万条,远远超过去年《物权法草案》公布两周后六千多条的数量。公众反应如此热烈,乃是因为,这项法律与普通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关系更为密切,而近几年来,劳动者权益遭到侵犯的现象又相当普遍。
在争论中,媒体总结出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标的两种对立倾向,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法博士常凯教授为代表的“劳方派”,和以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为代表的“资方派”。
董保华教授的主要观点是,我国的劳动基准在国际上已属较高,而《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是要加大刚度,已经显现出凝固化、形式化和行政化的特点。这个草案体现出对企业用工“宽进严出”、劳动者“宽进宽出”的特点,大量采用行政干预,对企业管理进行各种“僵化”限制,他担心世界通行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将无法适应草案的规定。
常凯教授的主要观点是,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不同,不仅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仅仅靠经济自我平衡不行,尤其是在中国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就等于站在强者的立场,让弱者越弱。作为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应以社会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取向,而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基础的东西。《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就是不能平衡。
“资方派”和“劳方派”的总结把围绕着《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变得更加醒目。但这种总结其实是把问题简单化了,从而妨碍人们理性地寻找解决劳资矛盾的法治方案。事实上,在目前的舆论中,“资方派”的观点已经成为大批判的对象。
然而,一个和谐社会也意味着资方与劳方的和谐。劳资双方当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既然有“合同”二字,那么,从希望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和一个健全的市场体制的原则上说,就应当平衡地保障资方和劳方的自由、权利与利益。
当然,考虑到目前的现实,这部法律可以适度地向劳动者倾斜。毕竟,劳动关系失衡与劳动合同失范已是突出问题,而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正在遭到广泛而严重的侵犯与损害。这种状况不改变,劳动者就不能充分分享企业发展、经济增长的收益,则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反过来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社会秩序,最终使劳资双方两败俱伤。
不过,目前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缺乏保障,甚至遭到侵犯与损害,其主要原因或许不在于法律的不健全,也不在于法律缺乏保护劳动者的意志。应当说,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
但这种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志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问题的症结在于,各级政府把经济增长放在最优先位置,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增长方式又是靠投资驱动的。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吸引投资,为此不惜放松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司法机构受此影响,也不愿受理劳动者保障权利的诉讼。正因为如此,让劳动者按照现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享有的权利,在遭到企业侵犯的时候,根本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工会的观念和组织也未能及时按照市场化转型的要求进行调整,没有成为工人权益的积极保障者。诚如常凯教授所说,现在的问题不是工会的力量弱,而是工会能不能代表工人。
因此,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角色,以平等地保障所有人,包括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为首要的职能。只有这样,各级行政、司法组织才会逐渐形成为劳动者提供救济的意愿。至于《劳动合同法》则仍应大体平衡考虑劳资双方的权利与利益,从而使之有助于法治之下的市场体制所要求之劳资关系的形成。法律不仅仅要用来解决当下的问题,把法律当成政策,过分地关注当前的热点,其实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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