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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随即,有劳动法专家表示,准备向全国人大递交“万言书”。
他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企业现有的责任之上提出超前的要求,与世界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符,可能导致现行企业用工模式,员工管理体系都需全面“更新”,而这种“更新”可能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既然是劳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学者当然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与建议;但是我认为,这些意见建议不该背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加上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劳动法律应当向劳动者倾斜,突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立法与经济立法的区别。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等,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单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两年前相比降低近10个百分点,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左右。我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正是针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状况,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恶意欠薪与赔偿、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经济补偿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大对侵权的惩处力度,体现了劳动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固然,世界通行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包括自由竞争、绩效激励、优胜劣汰,企业自主灵活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等;但是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包括以人为本。而且,我国企业更应当承担起世界通行的社会责任。至今,我国已经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我国的劳动立法应当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之上;我们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谋求经济发展。事实上,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犯,势必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最终阻碍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以往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缺少话语权。既然《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向劳动者倾斜的重要法律。我认为,立法机关就应当在听取各方意见时,尽可能广泛地倾听基层广大劳动者的意见,以及他们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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