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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零工资就业”的人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有专家认为,社会现象的产生有其出现的原因和必然性。因此,不应盲目遏制。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零工资”用工涉嫌违法,国家不应放任“零工资”用工。固然,当前大学生“低工资就业”甚至“零工资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跟日益增大的就业压力有关。许多大学生为了在职场中找到立足之地,“主动”降低条件,选择“零工资就业”,不惜“牺牲”原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免除”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就不足为奇。但存在不一定是合理的,更不一定是合法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零工资用工”。对于大学生来说,“零工资就业”表面上是“自愿”的,其实是“被迫”的放弃。尽管这种“被迫”并非直接来自用人单位,但最终却是用人单位受益,大学生受损,形成了事实上的“资本剥削”,这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其实,从我国现行劳动法来看,即使在试用期双方也应该签订合同,支付报酬,且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零工资用工”显然是违法的。
而且,“零工资就业”和“零工资用工”都是对人才市场和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的破坏,不仅加重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助长恶性竞争,而且容易出现就业陷阱,被不良企业利用,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是和谐社会的“定时炸弹”。因此,国家不应放任“零工资就业”和“零工资用工”。政府可以对择业者和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对于择业者,一经发现“零工资就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旦发现“零工资用工”则不仅要责令及时改正,令其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并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还应给予行政处罚,让用人单位不能从“零工资就业”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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