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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农民工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广泛分布在我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业、采掘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80%。农民工已成为我省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超过100亿元,成为我省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省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协调发展,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稳定,构建和谐、平安云南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与全国的情况相同,我省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三是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四) 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现在仍在拖欠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号),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等部门,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并在我省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六)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地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八) 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2006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应予以保留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九)强化培训,大力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工作力度,扩大“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适应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农民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把进城后的农民工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实行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补贴办法,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注意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衔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我省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 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结合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险关系和待遇要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地税等部门,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我省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08年底,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矿山、建筑企业相对较少的地区,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职业危害较重的其他企业和行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工作。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十四)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保障。省劳动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尽快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并力争在2006年年底前选择1-2个农民工集中的统筹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条件的一部分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保。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方便参保农民工。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灵活的医疗审核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民外出务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医药费报销办法。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制度安排范围。 (十五)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跨省就业的农民工,根据国家的规定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同时,要加大农民工的参保力度,重点是在非公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输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八)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牵头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逐步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对办理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省城市城镇居住己满2年(在昆明四区实际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了商品房,含按揭房、二手房,并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具有产权证的自建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租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的农民工,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落户。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还要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好农民工户籍问题。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集中、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地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开通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探索建立举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要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受理。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 “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各地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 七、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对于吸纳当地农民就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要按照《云南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昆银发(2006)110号)的要求,加大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十七) 统筹城乡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禁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和基层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政府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要加强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建设,启动县域经济改革创新工程,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要引导有关产业向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八、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八)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进城后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三十) 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要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三十一)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做好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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