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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是自治区成立50周年,也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调动全区各族人民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自治区决定在今年"十一"前夕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就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推荐评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区各族人民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本次评选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经批准的企业职工、农牧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称号。 三、评选条件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新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反对"三股"势力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已获得相当于地州市、厅局级劳动模范或其它荣誉,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和下岗再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勤劳致富或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推进"科教兴新"、"人才强新"战略实施,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 本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特邀代表总人数为500人,其中正式代表450人,特邀代表50人(历届全国及自治区劳模30名,解放军、武警英模代表20人)。正式代表中劳动模范占65%,为293人;先进工作者占35%,为157人。劳动模范中企业职工占正式代表总数的45%,为203人(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80%,为163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为40人);农牧民占正式代表总数的20%,为90人(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牧民总数的15%,为13人)。正式代表中少数民族占45%,为203人,妇女不少于22%,为99人。全部名额采取一次性分配办法,不留机动。 名额分配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参照城镇职工、农村劳动力人数并对特殊地区给予照顾的原则。总体按五个层次进行分配:一是地州市及生产建设兵团按区域分配;二是具有垂直关系或紧密联系的,按全区系统垂直分配;三是厅局系统具有较多直属单位的,按区直系统分配;四是中央及自治区直属大中型企业集中分配;五是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及新闻宣传出版系统,由区直机关工委和党委宣传部集中分配。 五、评选推荐的原则和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评选条件、分配的名额和比例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民主评选的原则。被评选的对象要从近几年来各行各业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先进模范人物中产生,确保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被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荐对象是职工的,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盖章;是农牧民的,要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盖章;是企业负责人的,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还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必须经过上一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在评选对象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上级主管机关或部门要对其事迹进行核实认可。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集团公司),首先要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对评选对象进行首次公示。公示无异后,上报自治区劳模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六、表彰奖励 经批准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和"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劳模评选、奖励、表彰、宣传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七、评选推荐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和要求 (一)离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公务员不参加本次评选。对县处级干部要从严掌握。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一样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和掌握企业负责人的比例和界限。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二级企业和地州市、厅局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 (三)私营企业主、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下岗再就业人员纳入今年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各地、各单位在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的数量; (四)已经是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五)在评选中,如接到群众对被推荐人的举报,应责成人选推荐单位认真调查处理,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最后审定之日前不能提出明确意见的,将取消被推荐人的评选资格。 八、工作进度要求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全面领导这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筹委会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人事和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6月30前,各地州市、各产业厅局要完成推荐人选的确定和公示工作;7月15日前,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事迹简介(不超过500字),以电子邮件(地址:xjzghjbb@sohu.com)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劳模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劳模筹委会审查通过后,进行第二次公示;8月20日前,将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登记表、先进事迹以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正式上报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办公室,最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每人准备6张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像片,并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筹委会办公室发放);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文字在2000字左右,每人30份。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总工会。 邮编:83000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8号 联系人:王国民巴哈提 电话:0991-2825816 2837978 传真:0991-2822490 附件: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方案(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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