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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入)(以下统称劳务输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建立地区“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新工作模式,推动地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地区劳务派遣和劳动输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加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是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提高就业质量的有效办法,是开展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要求。全力做好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利于农牧民增收,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对于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切实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不断推动地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扎实有效推进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城乡就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城乡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并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发展,务求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加强政府引导,鼓励、支持各类力量举办、兴办劳务派遣组织。要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劳务派遣组织,实行企事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转型为劳务派遣组织,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建立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兴办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组织,使其成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主渠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劳务派遣组织。对符合要求、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组织要给予大力支持,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创办劳务派遣组织和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为劳务派遣组织的,给予5-15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每招用一人,给予2000元补贴;劳务派遣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机构组织被派遣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成功派遣或输出劳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经费补贴;劳务派遣组织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再就业的问题,按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及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组织享受贷款贴息;劳务派遣组织除缴纳从实际用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所得税外,其它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项费用,凡符合规定的,由实际用人单位在税前列支;根据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工作实绩,各级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落实以上各项政策措施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解决。 (三)提供用工信息,指导岗位开发。要采取向劳务派遣组织提供各类用工信息等办法,帮助指导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工单位用工需求,及时组织劳务派遣;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劳动保障、交通协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劳务派遣组织用于安排各类人员就业,帮助劳务派遣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用工需求,帮助劳务派遣组织与相关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四)规范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典型示范的引导作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依托人力资源开发交流中心建立样板式的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引导和帮助劳务派遣组织健康发展。每个县(市)至少要有一个能够起到带动作用的重点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机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务派遣组织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劳务派遣组织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劳务派遣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坚持把培育劳务派遣组织、扶持劳务派遣组织发展作为各级政府“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劳务派遣工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人事等部门在审批、注册登记、发证等环节上,要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劳务派遣组织规范运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劳务输出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劳务输出各方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申办程序,依法对其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大力发展劳务中介服务组织,规范职业中介组织行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劳务派遣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政府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的深度报道,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观念,创新思维,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实现就业、创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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