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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原则上以2005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517元为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规范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的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工资水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06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12元为基数,确定2006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12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4年、2005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三)各类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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