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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录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之规定,为更好地实现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全程监控,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达到信息共享,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从2006年6月1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核发《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用于记载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变动情况,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以此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用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核发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首次与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手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手册。 三、核发《劳动合同登记手册》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和上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登记表》。 四、《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使用和用途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核发和使用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上如实登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的变动情况。 2. 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出示《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 3.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时,要将《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作为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或处罚。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或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时,要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为准。 5. 用人单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时,应提供《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合同文本。 6.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合法用工,其工资支出亦不合法,地税机关在税收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工资支出不予扣除。 7. 互供信息。为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动态信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用人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税务部门按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及时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注消信息。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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