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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维护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23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82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杭州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165元。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作相应调整。 二、资金渠道 标准调整后的新增资金仍按杭政函(2005)233号精神,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分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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