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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480元、430元、3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7元、4.5元、3.9元、3.5元四档。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支付标准。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应高于或不低于此限额,而劳动者也完全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劳动量和业绩确定在此限额之上的、更合理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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