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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以下简称《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业介绍许可 (一)受理机构 1.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业介绍许可申请的机构。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的场地、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3.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工作场所内明示申办职业介绍许可的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 (二)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范围 1.市内职业介绍; 2.市外境内劳务输出; 3.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第3项服务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延伸、拓展服务,并将活动情况定期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四)职业介绍许可资料存档和备案 1.申请者获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并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存档。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申请者填报的《重庆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对备案的职业介绍许可,经审查发现属于越权许可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成许可机关改正或撤销,或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令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1.职业介绍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职业介绍机构应在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换发《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1)名称变更,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2)职业介绍机构经营场所因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变更,凭变更后的自有场所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或重新租赁场所的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办理。 (3)更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组织办职业介绍机构持上级部门的职务任免(聘任)通知办理。公民个人办职业介绍机不得更换负责人。 (六)机构注销 职业介绍机构终止职业介绍业务的,应书面告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原审批机关交回《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服务网上公告注销。 (七)市外职业介绍机构临时来本市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出示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依法设立的证照副本原件及个人有效证件(留复印件备查),到拟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在本市连续开展职业介绍活动超过3个月的,按照《条例》规定,申办《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方可继续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二、责任保证金的管理 (一)责任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二)责任保证金帐户的用途 1.存储职业介绍机构缴纳的责任保证金及利息收入; 2.支付非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职业介绍不成功,应由职业介绍机构退还求职者而逾期没有退还的费用。 (三)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责任保证金帐户管理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责任保证金帐户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对违反责任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比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5)3号)相关规定处理。 三、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 (一)市、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工作,作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诚信评价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四、用工(退工)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退工)备案。成建制流动作业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分支机构, 实际生产经营地与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用工(退工)备案。 (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退工)备案,应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用工(退工)备案表》和《重庆市用人单位用工(退工)备案花名册》,并出示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用工备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退工备案。 (三)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用工备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用工(退工)备案,应在办理网上备案后,15日内将纸质备案资料送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查验,逾期视为备案无效。 (五)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没有与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连通的,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台帐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每半年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报一次当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六)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退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逐步将用工(退工)备案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五、其他 (一)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清理《条例》和《办法》颁布前有关职业介绍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凡与《条例》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与《条例》和《办法》相抵触的内容要予以废止。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设,积极落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经费和工作人员,提高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中,要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空缺和新增岗位信息的收集。并将社区、居委会配合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情况纳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职业介绍机构统计。 (四)《条例》实施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许可有效期满后,应按《条例》、《办法》的规定,换发《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编号,按附件2规则执行。 (五)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要积极组织好《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及时督促职业介绍机构交回到期的《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杜绝己废止的许可证遗留社会。 (六)《重庆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表册、证书的样式,按统一提供样式制作。 200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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